■ 課程目的
1.衛生福利部已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公告衛部中字第1091860623號文、教育部同步公告臺教高(五)字第1090072630A號文,修正「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109學年度起入學公立或私立大專校院藥學系,畢業後取得藥師資格者,應於畢業前或畢業後修滿17個中藥課程學分及160小時中藥實習,並獲有證明文件,始得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
2.畢業後藥師欲進行中藥實習,得向各該大專校院申請實習,由大專校院協助媒合至合格實習單位進行實習。
■ 上課期間
114年09月01至114年12月31日(實習時間以各實習機構實際開放時間為準)
■ 招生對象
109學年度起入學公立或私立大專校院藥學系,畢業後取得藥師資格者或藥學系畢業後欲進行中藥實習者。【本課程須全程參與課程,並接受實習單位指導教師評核及格者,始得領取結業證書。】
■ 實習地點
經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據《中藥實習場所遴選要點》遴選合格之設有中藥調劑部門之醫院與診所、中藥製藥廠、兼營中藥業務之藥局或中藥販賣業。
■ 報名方式
一律採線上報名-進入課程平台並選取欲報名的課程,正確填妥基本資料後送出。
取得虛擬帳號並於三日內繳費或於課程平台使用電子支付繳費後才算完成報名手續。
備註:需繳交資料身分證影本、一吋大頭照1張、大專校院之藥學系畢業證書、藥師證書影本(若無可免),請務必於完成報名後上傳至系統。
■ 其他事項
本班為學分班(二學分),實習應修讀160小時,學員修讀期滿發給推廣教育學分證書,不授予學位證書。
(1)本課程須全程參與課程,並接受實習單位指導教師評核及格(60分)者,始得領取修讀證明書。
(2)未經實習單位指導教師評核及格者,不發予修讀證明書。
(3)實習學員之住宿、膳食、交通津貼等由學員自理。
(4)學員在實習期間,如有不慎或故意損毀實習單位公物應由學員負責賠償。
(5)學員在實習期間如有損毀實習單位或第三人財物或其他損失,需負賠償之責。
(6)未經許可切勿擅自破壞藥品包裝及中藥材完整性。
(7)規定訓練時數不可短缺,請假事先核准,不足時數需補足實習時間。
(8)本課程謝絕旁聽及錄音錄影拍照,以尊重實習單位及實習指導教師。
(9)實習期間不可對外公開之事項,如病歷資料、內部作業資料、特殊製劑處方等,有保守機密之義務,尤其是「個資法」相關事項更要特別注意。
(10)實習單位經雙方確認安排後,概不更換。
■退費規定: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因實習單位人數已滿無法媒合,應全額無息退還已繳費用。
*溢繳費用者,應全額退還所溢繳之金額。
高中、職(含)以上畢業,非醫藥衛生相關科系畢業者,目前從事藥物(藥品及醫療器材)銷售人員、西藥及醫療器材廠商業務相關人員,或有志從事藥業行銷工作人員。
課程連絡:洪乙文 (02)2736-1661分機8612